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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

1999-06-29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1999]第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失效

实施日期

1999-06-29

颁发部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变更)、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海关总署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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