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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及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5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4]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及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4]90号

2014年9月5日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及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期检查督导工作。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项目
  (一)各传承工作室要按照《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进行自查,并填写《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自查表》(附表1)。
  (二)各传承工作室项目单位要根据评估验收主要内容撰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从学术经验继承、传承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情况、配套情况、使用及管理情况和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提炼,要求有数据和典型事例,并于9月20日前将附表1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局,同时将总结报告电子版和PPT形式材料报送我局。
  (三)各传承工作室项目单位要按照《2010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验收评分表》(附表3、4)逐项落实,条件建设不足的抓紧进行完善,对于有多个传承工作室的单位,在不影响整体布局的情况下,可以共用示教观摩、资料室、教学设备等配套设施。资料根据各项指标分类整理到相应档案盒内,并制作统一标签,涉及名单、图书、文献资料、论文等资料要分项进行汇总,形成纸质汇总表备查。

  二、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要按照《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期检查指标表》(附表1)的内容,对进岗以来的教与学情况进行自查,完善相关材料。
  (二)带教单位要按照《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中期检查指标表》(附表1)要求,对继承人的跟师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打分,特别是要根据《指标表》中“检查项目”栏逐项整理分类入档案盒,并制作统一的标签,涉及图书、文献资料、论文等资料要分项进行汇总,形成纸质汇总表。
  (三)每个带教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继承工作进行中期情况总结,从管理制度的建立、继承教学、平时考核、资金到位情况、配套情况、使用及管理情况、师承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提炼,要求有数据和典型事例。并于9月20日前将附表1和总结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局。

  三、其它事项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方案》(附件1-1)、《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检查督导方案》(附件1-2),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并做好接受专家组检查督导的准备工作。每个传承工作室和每个带教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并分别填写附件4、5,于9月2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我局。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先期督导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窦颖 高春玲
  电话:0311-66165309,66165311
  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309房间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及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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