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75号
2017年12月15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扶贫攻坚决策部署,我省拟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决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在城步县、麻阳县、通道县、桑植县、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等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挡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医疗扶贫政策,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救助精准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市、县根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等因素合理测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并筹集资金,省对市、县给予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子账户储存、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明确对象范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为经卫生计生、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三)确定救助方式。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和特殊病种(暂定43种,见附件,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门诊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按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为5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50%,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在获得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5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首诊在基层,要严格规范诊疗流程。
(四)加强政策衔接。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按照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规定和“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医药费用先经基本医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须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才能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通过实时或年度累计的方式实施救助;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对象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
(五)实行“一站式”结算。运用基本医保信息管理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平台,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流程,由医保部门负责“一站式”结算服务,及时结清救助费用。具体结算方式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制定。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脱贫攻坚任务情况作出的决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落实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的认定,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登记管理,督促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负责特殊病种的确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标准的制定,负责“一站式”结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协调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的认定、建立救治贫困人口工作台账和健康档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扶贫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的认定,组织发动驻村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入户宣传。
(三)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充分享受医疗保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防止小病久治大治、进行无关检查和开大处方等过度医疗行为,又要防止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串通骗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对定点医院予以处罚、取消患者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甚至恶意违规违法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同时,要完善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防止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避基金风险。
(四)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开展试点的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研究制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卡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喻户晓。各试点县每月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附件:43种特殊病种(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帕金森氏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垂体瘤;克隆病;癫痫;慢性心力衰竭;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泛发型银屑病;慢性丙型肝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肺动脉高压;地中海贫血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晚期血吸虫病;植物人(家庭病床);尘肺病;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