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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保系统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文字号

赣医保办字〔2024〕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2-21

颁发部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西省医保系统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全省法治医保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行动计划扎实有力、见到实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安排

(一)确定任务责任。锚定全省三年行动目标,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强化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要求。

(二)集中动员部署。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同步启动三年行动,整体压茬推进,紧抓关键环节,坚持高位推动、上下联动,迅速统一思想和行动。

(三)配合会商督导。积极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主动配合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四)做好评估总结。及时跟进三年行动评估和总结,坚持自查和评查相结合,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中期评估工作,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三年行动总结。

二、分解重点任务和责任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抓实政治能力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党建为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医保行政执法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医保行政执法队伍。(责任部门: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各级医保部门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训,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建立培训记录档案,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每年6月)

3.完成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对本单位(部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的全员轮训,重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新颁布的重大法律法规和医保系统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流程、实务技能、风险防控处置能力以及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轮训结束后,通过笔试考查、面试答辩、执法演示或技能竞赛等方式检验学习培训实效。(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

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将退出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每年12月)

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医保部门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指标和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人事处,省监测中心,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省医保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广泛听取收集意见,于2024年2月初前梳理形成本领域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司法厅汇总。(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完成时限:2024年6月)

7.积极配合专项监督行动。积极配合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对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的专项监督。(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0月)

8.严格落实基金监管行政裁量权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我省医保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9.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各级医保部门部门严格对标《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逐项自查各项制度机制和目录清单是否建立健全、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示载体是否统一规范、公示期限是否及时高效、执法文书是否标准合法、音像记录设备是否配置更新、执法案卷和音像记录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法制审核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法制审核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等,对存在的薄弱项全面改进完善。(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

10.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抓好《江西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实施,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1.依法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医保系统减免责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积极推进减免责清单的执行,对当事人依法减免责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2.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过罚相当、最小损害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降低对企业正常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建立完善涉民营医药机构、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3.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法定职权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目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等内容,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与国家医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相衔接。(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4.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省、市医保部门要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对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分别按规定程序处理完成。(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15.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除立法明确授权、委托或省人民政府决定赋权外,不得以其他形式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对已下放乡镇、街道的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对拟予清理、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行政执法事项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责任部门:县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6.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联合执法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17.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加强医保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8.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19.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格局。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三级医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整合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的衔接互动,形成监督合力。整合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工作者等组成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基金监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20.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抄送上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法规财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6月)

21.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依托政府网站、12345热线等平台延伸监督触角,加大监督力度。综合采取监督检查、核查督办、案卷评查、执法指引、暗访约谈、评议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督实效。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责任部门:省局办公室、法规财务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22.提升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智慧化水平。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基础上,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切实打破信息壁垒。(责任部门:省局基金监管处、法规财务处,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23.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数据的全口径归集、全要素监测和多维度分析。(责任部门:省局信息统计处、省监测中心;完成时限:2025年10月)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24.配强行政执法力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按照“人岗适宜”原则,切实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和执法人员稳定性。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中法律等相关专业执法人员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法制审核力量。(责任部门: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法规财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25.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积极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行政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责任部门: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

26.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部门:省局法规财务处,市、县〔区〕医保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三、强化组织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对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医保、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意见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加强考评督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进展调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经常通报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督察和考核重点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发现、宣传医保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积极报道提升医保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典型经验,更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医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展现医保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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