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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0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6]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0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6]28号

2016年6月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2007年,国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时,结合我省实际,经评估,保留了秦皇岛市卫生学校和衡水卫生学校开设中等中医类专业的资格,并允许继续招生。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类专业招生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6]13号,见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的招生工作,强调了招生范围必须是本地生源,招生学校的资格和招生规模必须经过备案。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招生范围、控制招生规模,严格备案管理,进一步抓好我省中等中医专业学生的入学、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毕业后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有关工作。秦皇岛市卫生学校、衡水卫生学校要严格遵照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标准,以满足基层中医药服务需求和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为目标,优化教学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附件: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6]13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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