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7〕3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立即对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优惠政策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
二、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现行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32号)中明令取消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收费项目及其他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取消,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涉及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1993)63号文件规定,农业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检疫费
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产品检疫为货值的0.7%,最低收费标准为每项2元;需做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收费标准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一个批次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日屠宰生猪500头以上的,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防疫费
收费项目为预防注射、驱虫、药浴三项,标准为每项每头0.8-1.0元,疫苗价高的,另收疫苗费;驱虫、药浴药品费用另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以下费用: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费标准为营业额的0.4%-1.2%。
2、集贸市场管理费
征收标准为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
3、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执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十八元。
(三)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冀财综(1996)9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是:个体工商户每年20-100元;
(四)环保部门
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令(2003)第31号文件规定,征收范围为规模养殖在500头以上的,每头每当量收取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