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1年7月5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密切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制定了《云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游德龙
电 话:0871-8371028,8025595(传真)
云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强化协作配合,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并确定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和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分析研究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形势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针对全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组织开展全省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要求,分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
(二)掌握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组织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会议由牵头单位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全省职业卫生形势,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可根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或需由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或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联络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