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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3-20

发文字号

内药监发〔2024〕2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3-2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相关处、各检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诚信建设工程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优质执法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全区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双书”同送工作机制

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工作原则,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实行“双书”同送。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提前修复的除外)。以信用修复“关口前移”引导失信主体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激发守信意愿,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实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

二、明确信用修复告知内容

各盟市局根据工作实际和修复流程,可自行制作《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类型、公示平台网站、失信行为类型、公示期限、修复期限、修复方式、修复流程等内容,也可使用自治区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样本)》(附件1),充分告知当事人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和程序。

三、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

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督促、指导当事人落实整改措施,守法经营。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前,行政机关应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并主动帮助失信主体完善修复材料,及时完成信用修复,以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四、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主动对接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或线下修复的途径、程序,并加大执法人员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信用信息修复审核和服务能力。对予以信用修复提醒后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事后回访,跟踪了解企业信用修复和停止公示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信用修复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提出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提升企业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满意度。

五、有关要求

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跟踪等事项对推动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向信用主体宣传信用修复告知和有关政策,落实好“双书”同送等相关工作。自收文之日起,辖区新增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信用修复提醒率、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样本)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回执(样本)

          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在线修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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