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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及备案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9

颁发部门

广西卫健委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集中精力,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针对当前我区疫情防控需要大量消毒剂和抗抑菌剂产品的形势,需加快和保障传染病防控相关消毒产品的生产和产品备案工作,为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及备案有关事项,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主动指导拟申报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有关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并主动提前指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场地的现场审核,着重对生产场所厂区布局、生产车间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提出审查和指导性意见,确保生产企业生产硬件满足许可条件。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生产企业应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缩短审批时限,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

三、各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已取得相关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企业,如暂不能提供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的,应探索建立承诺审批机制,在充分评估生产企业生产硬件条件的基础上,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当场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补正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再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

四、各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企业,应积极主动告知企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做好产品备案有关工作。

五、实施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的地方,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应协调及转发本《通知》,共同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有关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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