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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7]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68号

2017年12月5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信息数据质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和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采集医疗服务数据信息
  在采集参保人员医疗服务相关信息时,应按照要求正确分项录入医疗费用及相关信息,特别是准确采集入、出院时间,对于参保病人只结算前期住院费用并非真正出院的情况,不能采用出院结算方式进行系统操作,而应按照规定用“中结”方式进行系统操作,以确保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数据信息的准确,并且应杜绝上传实际未发生的医疗服务数据信息。

  二、规范、完整上传医疗费用申报数据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关于加强门诊实时结算数据上传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上传数据的通知》、《关于门急诊挂号信息数据改造的通知》等规范要求完整上传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电子数据。

  三、及时上传参保出院病人病案首页信息
  所有申报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院诊断信息上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25号文)的规定准确、及时上传出院病人“出院诊断”等病案首页相关信息。

  四、市医保中心将把医疗服务上传数据质量管理情况列入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请各区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充分认识提高数据质量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将保证数据质量作为一项长期持久的任务狠抓落实,认真查找、梳理本单位数据质量各环节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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