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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函

发布日期

2004-10-26

发文字号

冀地税函[2004]2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内容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子、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申请》(华药财[2004]94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2004年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管理费33765959.41 元.所属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企业按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
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管理费超过核定定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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