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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仿制药申报资料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02-08-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中药仿制药申报资料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一)生产工艺:
1、原标准中没有明确关键工艺参数,如溶剂种类、溶剂用量、提取时间、提取次数、干燥温度、辅料用量等,且在仿制药品的工艺中仍然未予明确;或者虽然明确了工艺参数,但未提供确定工艺参数的实验依据。
2、确定工艺条件时只以干膏提取率作为考察指标,没有结合质量标准的提高选择检测指标。
3、考察工艺条件时正交试验所投药材量太少,试验误差较大,得出的结论不可靠。
4、仿制企业改用新的生产设备及选用新的辅料或制粒方法等成型工艺,没有提供充分的试验数据来说明与原工艺条件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异同。
(二)质量研究
1、对原标准中的检验方法需修订的,没有提出充分的修订理由且未进行方法比较研究。
2、起草说明不够详细,没有反映全部的实验结果,缺少必要的图谱及参考文献。
3、检测指标的选定没有按君、臣、佐、使来选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研究。
4、剧毒药、有毒药没有制定限度检查项。
5、原标准中没有含量测定项的品种,没有增加含量测定方法;或增加了含量测定方法而没有提供方法学研究资料如提取条件的选择、重复性、精密度、回收率试验等。
6、中西药复方的品种没有研究建立每一味化学药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
7、对由于所测成分含量太低(小于万分之一)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含量测定方法的,没有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并酌情增加浸出物的测定方法。
8、制定含量限度提供的数据太少。由于仿制药为直接批准生产,应选用多批药材、生产至少10批成品,提供20个数据来制定。对药材含量相差较大的,没有制定药材的含量范围。没有说明药材含量与成品含量之间的关系。
9、增加的检测指标没有提供自检报告,没有送省药检所进行复核并出具检验报告及复核意见、质量标准。
(三)稳定性考察没有按修订提高后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全面考察;没有说明试验所用具体包装;对于多包装品种如瓶装和铝箔同时使用,仅对一种包装的样品进行了稳定性试验。
(四)对处方中有较多毒剧药材,有不良反应报道的品种,没有检索不良反应情况并考虑增加相应的注意事项。
(五)没有提供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所设计的包装、标签样稿。没有说明内、外包装材料的名称。
  注意事项:
1、原标准中没有处方量或制法、制成总量、没有明确关键工艺的具体工艺参数如溶剂种类、提取次数、药物粉碎与提取的比例(如处方中有的药物一部分粉碎入药,一部分提取后以提取物入药)等,又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依据的品种,不宜仿制。或者先搞清此条件后,能提供相应的合法来源依据的资料,再进行仿制。
2、对处方中含有马兜铃酸的药材的品种,不宜仿制。
3、注射剂已暂停仿制。
4、对处方中没有法定标准的药材,应搞清其药材基源,制定标准,并请省药检所复核后申报。
5、按照中药仿制药试行标准要求,原生产工艺条件只可细化不可改变;质量标准的提高应在符合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提高质量标准的工作应完成并送省药检所复核后再申报。
6、需对原标准中方法进行修订的应慎重,应对原标准与新修订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充分的理由。
7、稳定性数据应尽量提供室温留样考察数据,说明试验所用具体包装。
8、建议在仿制立项前,查阅资料或咨询药典会、药检所,看被仿制药原标准是否有修订件等。
9、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设计的包装、标签样稿。标签包括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其内容不得超过使用
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并且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一致,采用黑白样稿、用Word格式编辑,最好不要添加图片等不可编辑性的东西。说明内、外包装材料的名称。
  我们把一年来在中药仿制药的审评中常见的问题汇总后告知大家,供研制单位参考,以期在仿制药的研制中少走弯路,提高研制与审评双方的工作效率。
                           审评一部药学组
                             02、8、7
类别:审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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