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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31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的通知

2018年10月31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时限要求
  将17种抗癌药(品种及标准详见附件)经谈判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重要论述要求、李克强总理有关抗癌药降价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患者对创新药物的可及性,保障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11月底前执行,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广大参保患者实实在在享受到医保改革的红利。

  二、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17种抗癌药统一按照我省乙类药品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限制,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同时,要做好与36种谈判药品的衔接,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并采取措施保障异地就医患者的待遇享受。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省厅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调整通知。

  三、保障药品供应使用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相关药品配备,确保医疗机构采药用药。要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继续按照“三定”(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原则,鼓励开通“双通道”并逐步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要同步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保障政策,对因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打通谈判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瓶颈,最大程度上满足参保患者尤其是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更新维护信息系统
  省厅已将17种抗癌药数据维护进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45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1号)精神,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数据库进行了更新维护,并于近日下发数据光盘。各地要尽快并严格依照数据库内容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医药费用按时结算。在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各地要制定过渡期措施,确保无法实现网上直接结算的谈判药品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各地要加强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29-6391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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