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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8]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8]47号

2018年5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要求,编制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突出重点、试点示范、循序推进。以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作为深化医改最根本的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服务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及健康中国建设大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8.5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9.14/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4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7.22‰,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家要求水平。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十三五”期间,以推进医联体建设与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有机融合、实施“三医”联动改革试点和推广、持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一市(县)一院”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发展健康产业等重点工作为抓手,重点建设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统筹构建全省分级诊疗政策体系,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加快推进,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参与。到2020年,全省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建立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1.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市县政府主导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加强协作,推动功能整合和资源共享。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各市县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大力推进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服务,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任何一个医院可以看到任何一个病人在其他任何医院的就诊信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鼓励公立医院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工程,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与临床科研有机结合,加强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在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完善军地医疗共享机制,建立与国家军队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军地医疗机构床位和大型医用设备的调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军队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推进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为重点,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提升乡镇卫生院开展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初筛、儿科、精神疾病、老年病、中医、康复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借助“互联网+”创新搭建“分级诊疗转诊协作平台”,实现市、县、乡三级诊疗机构信息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挂号难”等问题,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不断探索分级诊疗改革新路,进一步降低县域外就诊率。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推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促进先进适宜技术的普及普惠。(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建立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相适应、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要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使用的上下联动和相互衔接。(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通过鼓励大医院医师下基层、退休医生开诊所以及加强对口支援、实施远程医疗、推动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把大医院的技术传到基层。(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同时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激励机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评价机制,对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其他人员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进一步完善我省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以及居民对乡镇卫生院医生信任度、环境和诊疗技术评价满意度。(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引导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保障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参与分级诊疗,引导三级公立医院收治疑难复杂和危急重症患者,逐步下转常见病、多发病和疾病稳定期、恢复期患者。(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稳妥开展区域内“医保按人头总额预付+医联体”改革。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保、远程医疗等相结合,实现医疗资源有机结合、上下贯通。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建立医保按人头总额预付制度,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分片区推进、试点实施,将医疗联合体构建成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形成责、权、利明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探索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引导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到基层。(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4.推进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明确医疗机构急慢分治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畅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渠道,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格局。(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显著增加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资源。(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推行日间手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
  5.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就医需求。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医保支付、价格调控、便民惠民等措施,鼓励城乡居民与基层医生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1.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医院和政府关系,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推动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转变。加强政府在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监管力度,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科室设定、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健全政府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政府办医职能,形成合力。(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对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举办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公立医院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第三方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持公益属性。破除以药养医,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医保控费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推进军队医院参与地方医改。(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中医药特点,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运行新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分离移交和改制试点,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不进行改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编办)
  3.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编制和薪酬制度。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单位在控制总额内自主确定编制使用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单位可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自主选人用人,强化自我规划与管理,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备案制,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和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适当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可以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和协议薪酬。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院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院长薪酬水平,院长薪酬与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4.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健全医院绩效评价体系,机构考核应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重视卫生应急、对口支援,以及功能定位落实和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等体现公益性的工作。将落实医改任务情况列入医院考核指标,强化医院和院长的主体责任。医务人员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负责人考核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人员职业发展等挂钩。(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根据全国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不同市县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参保医院的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排序结果。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到2020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三)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建立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
  1.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厘清政府、单位、个人缴费责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强化个人参保意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使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保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权限、调整依据和决策程序。明确基本医保的保障边界。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标准。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础上的复合型付费。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基本思路,加快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全面巩固市县级统筹,推动省级统筹。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参保地与就医地协作,方便群众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探索推进军队医院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异地转诊的政策措施,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衔接协调。自2017年起,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20年,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或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高血压、糖尿病、血液透析等慢病管理相结合;对一些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促进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健全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管理规范、技术支撑和政策配套,制定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病历及病案首页的书写,全面夯实信息化管理基础,实现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疾病分类编码、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统一。(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继续落实对中医药服务的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鼓励各市县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3.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作用。加快推进医保管办分开,提升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和专业化水平。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
  4.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等多方参与。(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
  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共享的机制,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
  5.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积极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精算技术、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形成多元经办、多方竞争的新格局。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促进发展各类健康保险,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其相结合的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需求。(牵头单位: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理顺药品价格,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1.深化药品供应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倒逼和产业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促进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中药生产现代化和标准化,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支持重大传染病用药、儿童用药的研发和生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审评审批体系。鼓励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临床急需新药及儿童用药等的受理初审。加强医疗器械创新,严格医疗器械审批。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解决好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扶持低价药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药价基本稳定。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加快推进紧缺药品生产,支持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继续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试点。完善儿童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保障机制。对原料药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加强市场监测,鼓励提高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大药品、耗材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供应能力均衡配置,加快构建药品流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破除地方保护,形成现代流通新体系。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推动流通企业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建设和完善供应链集成系统,支持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应用流通大数据,拓展增值服务深度和广度,引导产业发展。鼓励绿色医药物流发展,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支持药品、耗材零售企业开展多元化、差异化经营。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透明度和效率。力争到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3.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完善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做好基层和二、三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衔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耗材价格。完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国家、省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国家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后,做好我省医保等政策衔接。将加快药品注册审批流程、专利申请、药物经济学评价等作为药品价格谈判的重要内容。对实行备案采购的重点药品,明确采购数量、开具处方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药品采购部门备案。规范使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能力,健全采购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减少流通环节,加快清理和废止药品企业在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合理的政策和规定。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发挥多仓协同配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回款。进一步使药品价格下降,患者受益。(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商务厅)
  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推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方式,确保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省医疗保障局)
  4.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推动基本药物在目录、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加强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结核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探索在基本药物遴选调整中纳入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坚持中西药并重。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5.完善药物政策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建立药物政策协调机制。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推动企业充分竞争和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医药储备体系,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中药政策,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鼓励中药饮片、民族药的临床应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师管理制度。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机制,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1.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防止和减少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监管工作。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内涵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加强医保智能审核技术应用,推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应用智能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健全药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价格、质量等信息。(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强化全行业综合监管。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实行属地化监督,加强基层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保障机制。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健全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各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完善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到2020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实现100%覆盖。(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大对骗保欺诈等医保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
  强化药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药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全程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加强药品有效期和包装材料管理,规范过期药品等废弃药品及包装材料的处置。严控药品购销渠道,严格票据管理,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请中数据造假、制售假劣药品、挂靠经营、“走票”、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
  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
  4.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和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用,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规范成员行为。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信息管理,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以及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满意度等提供有效监控依据。(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评价机制。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名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好院长好医生”、“妇幼双百”、“乡村医生支持计划”以及“百名京医智力帮扶海南”等项目。(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医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到2020年,完成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深入推进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加强医学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毕业后教育制度。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点为县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城市医院培养一批专科医师。推进基层药学人员培养使用。大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总数达到2000-3000人。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组织军地学术研究共研共享,定期组织医学交流活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创新卫生人才使用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现人员分类管理。探索医生县属乡用、乡属村用等柔性机制和办法,改善基层卫技人员从业环境,提高薪酬水平,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研究制定医疗服务收入的内涵和与绩效工资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待遇,逐步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倾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职称晋升体系和职称晋升办法,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并向基层倾斜,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关心重视村医队伍建设,合理提高待遇,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弘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开展和做好“人民好医生”称号评选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持续开展健康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督促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措施。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完善医疗资源规划调控方式,加快社会办医发展。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加强合作,共享人才、技术、品牌。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医院综合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向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健康产业投入,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发展健康消费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和开展并购,鼓励引导风险投资。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兴办医疗、养老、健康体检等健康服务机构。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健康养老产业。(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卫生计生委)
  建好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做好定位,把握工作目标,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将先行区打造成特色明显和技术先进的临床医学中心、中医特色医疗康复中心、国际水准的健康体检中心、国际著名医疗机构的展示窗口和后续治疗中心、尖端医学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中心、国际医学交流中心、国家级顶尖医疗水平集聚地、罕见病临床治疗中心等。(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康复护理、老年病和临终关怀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完善准入、运营、评价、监管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积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为健康产业植入“智慧之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旅游等融合发展,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自2017年起,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3.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遴选机制。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机制基本完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方式以及效果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考核作用,考核评价结果与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建立健全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激励机制,人员和运行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鼓励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运行新机制。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重组,实现保健和临床有机融合。在合理核定工作任务、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完善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大力推进残疾人健康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
  将更多成本合理、效果确切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现有药品政策,减轻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以及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服务。升级改造卫生应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水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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