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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1

发文字号

川人社发[2015]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1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53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重点,按照“简化程序、宽进严管、方便办理”的工作思路,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规则和程序,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协议管理服务流程,完善协议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要对自愿申请的医药机构组织评估,并征求参保人员、专家及行业协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评估结果经公示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办违规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建立违规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对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及时变更或终止协议,在医药机构整改合格后,重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协议事宜。

  四、原已定点的医药机构因合并或分离、法人、执业地址、机构名称、医院等级、原核定的床位数等内容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各统筹地区不再进行重新评估,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后,继续履行原定点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文本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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