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省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5

发文字号

冀医保[200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省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2007]14号

2007年11月15日

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以下统一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现就省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中有关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人员范围: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含缴纳10%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享受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被认定为9类(种)疾病的人员;纳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全额拨款)单位中的一至六级伤残军。
  (二)定点就医规定
  1、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含缴纳10%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及享受企业4%补充医疗保险被认定为9类(种)疾病的人员门诊就医购药使用个人帐户部分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支付。进入起付标准及公务员补助统筹和4%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单位,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与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直接交现金,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记账。
  2、纳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全额拨款)单位中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单位,医疗费结算仍执行原现金报销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省老年病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省直机关第一门诊部、河北省省直机关第二门诊部。

  三、有关要求。
  1、各相关单位在年底工资报盘录入2008年缴费基数时,请先将参保职工本人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录入到工资报盘相应的程序中。
  2、2008年3月份,各单位携带参保职工本人医疗保险证、填写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的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盖章手续,逾期不候。具体办理时间见附表。

  附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时间手续安排表(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