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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26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18]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26

颁发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苏安监[2018]28号

2018年2月26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8]27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的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和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工作要求,决定自今年3月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现将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好执法年活动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为目标,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改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惩戒一批、关停一批”企业,进一步提升全省职业健康工作整体水平。到2018年底,全省职业健康执法立案数、处罚金额数实现“双上升”,力争职业健康立案数达到全省安全生产事前立案总数的30%,处罚金额达到全省安全生产事前执法处罚总额的30%。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行业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对煤矿、石英砂制品、石棉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船舶修造、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危害人员多和有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其中,对煤矿的执法主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3号)要求进行,对水泥企业的执法主要按照《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等有关要求进行。
  (二)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5)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
  (6)近3年有新发职业病病例和发生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现有企业;
  (7)其他严重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迅速部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和年度监督执法安排,将执法年活动有关部署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监督执法检查计划,注重与“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融合衔接,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年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计划和保障措施,做好任务分解,逐级部署落实,强化舆论宣导,推进执法年活动有序深入开展。
  2、统筹推进、确保进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及职业健康监管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要与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不断完善职业健康执法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序时进度和具体要求,完成好安排部署、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全面总结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处罚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统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确保执法装备保障和专家技术支持,纠正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不到位的问题,防止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职业病发病风险较高、有新发职业病例、历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者抗拒执法的企业予以严处重罚,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该曝光的要曝光,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各地、各级对查出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督查抽查、强化考核。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将通过组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8年7~8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9~10月份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我省的监督检查。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将把“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考核比分权重,并将执法年活动的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及时上报、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安监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于3月20日前将“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同时,各地、各级要及时做好“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总分析,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分别进行上报(报送内容包括活动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黑名单”企业和总局《通知》附表等),于11月20日前将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含附表)分别上报。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全省执法年活动情况,对活动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省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储剑波,025-83332433〈带传真〉,电子邮箱:cjb_aj@js.gov.cn;江苏煤监局联系人及电话:陈健永,025-83230735〈带传真〉,电子邮箱:cjy_aj@js.gov.cn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地区共同努力下,全国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不严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2018年在全国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大力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尤其要对近两年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煤矿、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棉等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执法。其中,对煤矿的执法主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3号)要求进行,对水泥企业的执法主要按照《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等有关要求进行。
  (二)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时间安排
  执法年活动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一)安排部署(3月底前)。
  1.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监督执法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年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重点、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并逐级部署落实到县(市、区)。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电子版于3月上旬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
  电子邮箱:sundl@chinasafety.gov.cn)。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电子版于3月上旬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张华伟,010-64464296〈带传真〉;电子邮箱:zhanghw@chinasafety.gov.cn)。
  (二)执法检查(4-10月)。
  1.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 试行)》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并处相应罚款;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纳入“黑名单”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按程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对煤矿和水泥企业的执法检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职业健康日常监管责任,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察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水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装袋和装车岗位防尘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凡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水泥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整改到位的,以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泥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此期间将通过组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督促指导(7-10月)。
  1.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执法年活动开展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2018年9-10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年活动安排部署及具体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情况、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四)全面总结(11月底前)。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做好执法年活动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统计表》(见附件1)或《煤矿职业健康执法年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年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将执法年活动有关部署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力量,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年活动有序深入开展。
  (二)建立通报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分别于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前将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内容包括活动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黑名单”企业以及《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统计表》或《煤矿职业健康执法年统计表》等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前3季度和全年执法年活动情况分别进行通报。各地区也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汇总、分析和通报本地区执法年活动情况。
  (三)严格目标考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把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内容纳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应考核指标。各地区也要将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大力推进职业健康执法工作。
  (四)加强执法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要加强对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执法规范化水平。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全面规范等工作,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执法检查。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执法年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的曝光力度,切实起到“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同时要注重宣传树立一批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2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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