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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报送申报资料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5-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8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报送申报资料的公告

2015年5月18日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工作安排,市人社局于2015年5月6日-12日开展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网上申报工作,共计收到178家零售药店的网上申报。经审核,159家零售药店通过网上申报登记。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进入报送资料阶段,请已通过网上申报登记的零售药店于2015年5月21日-27日前往指定地点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其中:营业场所设置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的零售药店,请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一层;营业场所设置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和蓝田县的零售药店,请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报送资料工作的平稳、有序展开,避免扎堆排队现象的出现,请前往建工路报送资料的零售药店,按照以下规定在相应时间内报送:
  1、5月6日-7日进行网上申报的,请于5月21日报送;
  2、5月8日-9日进行网上申报的,请于5月22日报送;
  3、5月10日-12日进行网上申报的,请于5月25日报送;
  4、申报资料不齐全、被责令退回补齐的,可于5月26日-27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各零售药店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料报送,所报送资料务必真实准确,申报资料须齐全,并按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报送资料时需同时携带相关证照、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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