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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8-11-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3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指定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公示

2018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拟指定重医附一院、市妇幼保健院和陆军军医大学附属西南医院3所医疗机构为我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为2018年11月13日-19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我委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处
  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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