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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9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7]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9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87号

2017年7月2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山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2017]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依法履行职责,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累计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94610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发病人数仍然较多,我省每年肺结核病患者约1.5万例,始终位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的前列,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现行的防治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有限,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和防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6-2020年是我省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政策制度保障,加大投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贯彻落实《“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为重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推进健康山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三)具体目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新生入学结核病体检率达到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10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患者发现报告。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患者转诊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并进行痰涂片、痰培养、分子生物学等检测检查,将确诊患者信息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
  2.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及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推广使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时完善耐药患者管理信息。
  (二)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防护工作,防止业务人员感染。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每市至少要有1-2个县(市、区)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山西省儿童医院为省级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儿童结核病病房,完善设置,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各级医院产科要实现卡介苗接种全覆盖,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接种质量。对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疑似患者要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级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成立省级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四)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五)做好患者的关怀救助。
  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服务,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属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四、防治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诊疗条件建设,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市、区),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
  (二)提高队伍工作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结核病防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要加强对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要认真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围绕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借助各类科技计划开展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
  (三)完善防治服务模式。
  总结和推广结核病分级诊疗防治服务模式试点经验,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运行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探索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卫生计生和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统筹结核病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任务。
  省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山西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结核病患者救治力度;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每学年中、小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不少于1天,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督导学校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省科技厅要围绕我省结核病防治重点,通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科普宣传。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省民政厅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各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的质量抽检。省扶贫开发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动员人道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关怀。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结核病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投入政策,保障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六、监督与评估
  各地人民政府要定期对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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