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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4-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6

颁发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公示

2017年4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2017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云医改办发电[2017]1号)要求,为配合做好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确保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在省卫生计生委上报意见的基础上,省物价局拟定了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内容
  (一)总体要求
  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取消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原则
  按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给予补偿。我省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高于80%,财政补助不低于10%,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自行消化不高于10%三个渠道进行弥补。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选择了部分普遍开展的及各学科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服务项目,重点提高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同步降低部分利用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
  (三)调整情况
  1.调整方法。在选取20家省市城市公立医院调查了2013-2015年三年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的基础上,按照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区分同级别、同类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综合测算、对比,确保价格调整补偿的收入总量不超过取消药品加成合理收入总量的80%。
  2.调整内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涉及200个项目(详见附件),其中,上调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154项(诊查类7项,会诊类5项,护理类5项,注射类12项,手术类113项,中医及民族医12项);下调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46项(检验类37项,影像类8项,放射治疗类1项)。

  二、公示时间:2017年4月26日至5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对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黄强 联系电话:0871-63113972
  传 真:0871-63113590 电子邮箱:fgw841103@163.com

  附件: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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