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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2014]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2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4]27号

2014年6月27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全省临床用血管理,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维护群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我委重点检查三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导检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组织机构建设、输血质量管理、临床合理用血及用血相关教育培训等情况。督导检查标准另行下发。

  三、督导检查方法
  1.听取医疗机构工作汇报,人员访谈。
  2.文件、记录审核;现场审核;抽查用血病历。
  3.实验室检测能力现场考核。

  四、督导检查时间
  督导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4年7月1日-31日:各医疗机构对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于8月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2014年8月15日-31日:我委组织专家对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时间和专家分组安排另行通知,我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督导检查的认识,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规范的要求,推动本辖区内临床用血工作持续改进。
  (二)认真自查,积极整改。本次督导是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标准》,对本地、本单位临床用血工作全面深入自查,积极整改,堵塞漏洞,同时,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并以督导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用血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工作质量和安全。
  (三)查深查实,廉洁自律。督导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标准严格检查,公平公正地对检查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严防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查单位馈赠礼品和超标准接待。各督导组组长负责将督导检查汇总后,于9月3日前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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