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69号
2018年12月7日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对《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科学论证,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二)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和项目内容,分类制定补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三)优化整合,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整合项目内容,形成资金合力,切实保障医改和计划生育重点项目落实。
(四)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对项目安排和实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负责具体落实和项目实施,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对东、中、西部地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进行分配。
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标准。在核定服务任务、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弥补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综合改革实施情况、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取“全额预拨、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按规划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包括培训基地能力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和人员培训补助资金。其中,能力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设备购置,人员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取“全额预拨、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指由中央补助支持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经过国家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其他方面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省里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国家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七条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严格按规定对象和标准落实,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采取“提前通知,据实结算”的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其中,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对东、中、西部地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对其他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结合中央对我省补助方式、分配因素等情况下达。
第八条 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重点项目任务按国家和省里要求按期完成。
第九条 省级财政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下达补助资金。市级接到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级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市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挂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涉及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八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之间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