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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5-30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30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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