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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规过渡期间医疗器械行政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30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公告第126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30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正文内容


关于法规过渡期间医疗器械行政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公告第126号

2014年9月30日

为确保医疗器械新旧法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9月30日已经签收的医疗器械注册项目, 我中心将确保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即最晚至2014年10月13日处理完毕。9月30日前签收,并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完毕的项目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局令第16号)等规定办理。

  对于9月30日已经签收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局令第16号)等规定提交补正材料的医疗器械注册项目,申请人应当在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补充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补正的,注册申请人再次申报时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和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注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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