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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省内异地持卡就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20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6]3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20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省内异地持卡就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40号

2016年10月20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委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优化改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3号)要求,2015年10月1日全省已实现离休干部持卡就医,极大地方便了离休干部就医结算。为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省内异地持卡就医费用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实行省内异地定点就医实时结算
  各州、市要将本辖区内信誉和医疗条件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省医保中心开通离休干部异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系统。

  二、离休干部省内异地持卡就医的办理
  省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参统地医保经办机构开通安置地所有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
  省内异地转院的离休干部,由参统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异地转院备案手续,并开通异地转诊医疗机构结算系统。

  三、离休干部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的结算与清算
  (一)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式为委托付款,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受托支付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再按规定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间进行清算抵扣划拨。
  (二)清算。异地就医医疗费实行二级清算。
  1.一级清算。各州、市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清算由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负责,每月清算一次。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根据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出各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合计应收和应付医疗费,收支相抵后,清算出各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合计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间清算款的拨付。
  2.二级清算。县级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清算由该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每月清算一次。州、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生成的结算数据,结算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垫付和应付医疗费,收支相抵后,清算出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支付或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间清算款的拨付。

  四、离休干部省内异地持卡就医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清算资金的划拨通过财政专户完成。清算后,应支付医疗费的州市按时将资金从州市级财政专户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应收医疗费的州市由省级财政专户将资金划拨至州市级财政专户。

  五、建立离休干部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周转金制度
  启动初期暂不收取周转金,待运行成熟后,由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另行制定周转金管理办法,全省统一执行。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离休干部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系统建设、费用结算、清算、医疗费拨付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清算资金的划拨工作和统筹费监管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老干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异地持卡就医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云南省离休干部异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上点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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