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2014]155号
201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发展(事业)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中心,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卫生依法行政,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4]88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度和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合肥市卫生局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名单
组 长:张晓庆
副组长:葛从山
成 员:李卫东 李春水 丁晓芹 纪 律 孙 勃 汪百鸣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省卫生和计生委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议题适时召开相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
办 公 室主任:李卫东
办公室副主任:汪百鸣
联 络 员名单:陈 华 马 健 刘晓艳 罗蓓蓓 唐亚敏 盛明纯
附件2:合肥市卫生局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以及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卫监督秘[2014]88号),有序推动全市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
《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涵盖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高校各1所(辖区无高校的均抽取中小学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合肥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7月5日前)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机关内各部门、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与任务,排定实施进度表,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布置。
(二)自查阶段(7月6日-7月25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确保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26日-7月31日)
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区)的监督检查结果,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级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在7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纸质版、电子版上报至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后)。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此次工作总协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上报的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监督检查结果,医政处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上报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农卫处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上报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并于8月5日前,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对应处室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应的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法治意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法律至上,模范履行法定义务。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保障社会和谐,形成人人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开展重要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协调任务重,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卫生部门内部由监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与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自查结果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按时上报,适时开展督查。各单位要按本方案规定的上报时限、方式、内容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其中
《执业医师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分别总结、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列入我局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卫生局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开展抽查。
五、联系方式
(一)本次工作牵头处室:
联系处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 系 人:陈华
联系电话:65879798
电子邮箱:
hfwsjdc@126.com
(二)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盛明纯
联系电话:62182526
电子邮箱:
hfwsjdyck@126.com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处室: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 系 人:马健
联系电话:65879788
电子邮箱:
hfwsjyzc@sina.com
(四)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处室: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
联 系 人:纪律
联系电话:65879789
电子邮箱:
hfl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