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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07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7]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07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9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药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37号),制定整治方案,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使合法药品占领农村市场,降低农村用药价格,改善农村用药环境,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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