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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3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7]6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8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626号

2017年12月13日

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及我省《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7]344号),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将省管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在省管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推出甲状腺全切术等101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病例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本次按病种收费仅在省管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试行,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

  三、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按病种收费的退出机制。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实际进行的临床治疗偏离病种临床路径,医院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退出按病种收费,并采取适宜的方式继续治疗,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四、尊重患者选择权和知情权
  各医院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按病种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患者可自行选择按项目收费方式或按病种收费方式。对于选择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患者,进入或退出按病种收费时,应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对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应将收费标准,诊疗需要、能否替代等情况告知患者,并签署《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

  五、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患者在各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按比例分担;政策范围外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等。
  (二)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接受按病种收费病种诊治,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参保患者与医院按实际费用结算,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仍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医院可另行加收,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

  六、强化后续管理及相关要求
  各医院要加强临床诊疗路径及流程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各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按时实施,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医院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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