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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7

发文字号

冀人社办[2009]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115号

2009年8月17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三行业医保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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