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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院护工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0

发文字号

通价费[2014]2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通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医院护工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价费[2014]214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院护工管理,规范护工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医院护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办法,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扎口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护工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细则;要引入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服务,并强化专业公司准入管理,明确专门部门、人员与专业公司共同做好护工的管理工作。

  2、健全管理规范。聘请护工及护工收费,应坚持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强制病员接受护工护理,不得强制收费。各医疗机构要对医院临床生活护理制定等级标准,明确每个级别包含的服务内容及护工的工作职责;会同专业公司,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确定不同生活护理级别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将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3、创新服务方式。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无陪护理(不含医学护理)特需服务项目,为病人提供优质的生活护理服务。要强化护工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同时,督促专业公司推行“一对多”服务,努力降低服务成本,减轻病员负担。护理员服务纳入医院综合服务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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