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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29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申报工作
  1.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开展自评,确有需求的,应及时向我委提交申请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2.拟申报成为培训基地的医院,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应在申报时一并推荐至少5名符合相关要求的医师,作为培训基地内承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培训工作的导师(以下简称培训导师)。
  3.我委将依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对照《管理办法》和《基本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培训导师进行审核评估,审核通过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机构方可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工作。

  二、认真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招生和培训工作
  1.培训基地要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工作,依据《基本要求》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置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招生与培训信息化管理工作以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为参加培训的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和生活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好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2.培训基地要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做好师资和设施准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招生工作。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公布当年培训计划、培训名额和报名方式等有关信息。招生时要严格审核参培医师的资质,按照本基地师资配备,根据培训计划招收相应数量的参培医师,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培训导师数量和招生范围。同时要均衡考量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我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有选择地向省会城市外的地区招收参培医师。每年各培训基地应在招生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拟接受的参培医师名单。
  3.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计划对参培医师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地培训,培训导师要明确培训目标,熟知培训标准、培训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培训任务,培训基地及培训导师均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每位培训导师每期指导参培医师不得超过2人,严禁无培训资质的导师开展培训工作。
  4.参培医师要按照培训大纲和教材要求完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学习任务,培训周期为一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培训时间可顺延,但总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年。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由培训基地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参培医师进行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培训过程中,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无故中断课程累计达30天,以及严重违反培训基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基地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认真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1.符合《管理办法》中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按相关要求向我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审核通过的,予以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2.《管理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管理办法》中相应的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可按相关要求直接向我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审核通过的,予以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3.申请资格认定的具体办事指南请登录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官网(www.sczw.gov.cn)或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官网(www.scwst.gov.cn)下载。

  四、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监管
  1.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充分领会《通知》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组织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医师参加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工作。
  3.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4年,过期未再申请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的医院,不再担任下一周期的培训基地。拟申报成为培训基地的医院,提交审核材料时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无误,如查实弄虚作假的情形,将取消医院申报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取得培训资质的医院,在招生和培训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参培医师在参加培训的报名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医师在取得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后,出现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予以撤销或者注销其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各单位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黄茜(028-86135710)
  王锦强(028-8613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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