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献血条例》部分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
2018年6月21日
为保障
《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顺利实施,确保全市血液安全,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编写了
《条例》部分配套文件。根据相关要求,现公开征求
《条例》部分配套文件意见(内容见附件)。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
67706026@163.com。
联系人:俆陈鸽。联系电话:67794884。
附件1:重庆市输血医学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提高我市输血医学从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规范相关操作程序,根据
《重庆市献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和输血医学的发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输血医学从业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及考核目的
1、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
2、规范采供血、临床输血的基本操作流程。
3、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操作技能。
二、培训考核对象和时间
1、培训考核对象:全市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输血科从事输血医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2、培训考核时间:输血医学行业从业人员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体系。
三、培训考核范围:
1、采供血、临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输血医学相关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
3、输血医学相关基本操作规范及技能。
4、输血医学相关新技术新理论。
四、培训形式:
1、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市采供血行业具体情况,委托或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培训组织单位应建立培训师资及题库,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员培训考核记录及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四、培训考核:
1、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综合考试、技能考核;
2、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合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附件2:重庆市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规范采供血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组织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市实行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公开举报、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核实、职责范围内的处理、重大事件上报以及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投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举报、投诉:
(一)非法组织、威协他人献血;
(二)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冒用他人名义、雇佣他人献血或使用虚假身份证献血;
(三)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献血证》以及其他虚假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等;
(四)无正当理由在采血现场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采血工作秩序,甚至攻击伤害采血现场工作人员;
(五)其他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供血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举报、投诉:
(一)未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未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活动;
(二)违反相关规定采集、制备、储存、供应血液;
(三)将无偿献血的血液进行违规买卖、出售或调配;
(四)自立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用血机构或医务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举报、投诉:
(一)未严格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开展临床输血业务活动;
(二)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提供给患者使用;
(三)未按规定核销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采供血成本费用;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村(居)委会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规定的相应职责,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投诉人。
第十条 投诉管理部门按下述流程接待和处理投诉:
(一)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投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协调解决。
(二)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四)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血站、医院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人,当事血站、医院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协调的投诉事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人。
(五)血站和各级医院应当建立和规范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采供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事件,一经核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处理规定的,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参照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附件3:重庆市关于对无偿献血者和因无过错临床输血导致患者感染的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供血机构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对献血者和提供的血液产品购买保险,由采供血机构所在地财政统一支付商业保险费用。
二、未购买商业保险的,可通过建立救助基金进行救助。
1、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财政拨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提供捐赠资助;其他合法资金等。
2、基金的筹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府规章。
3、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救助对象:
1、献血者:发生献血反应或与献血时序相关的健康损害等。
2、临床用血者:因无过错临床输血导致经血传播疾病而感染的患者。
四、救助形式:
1、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确定救助金额。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责任,确定救助金额。
3、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救助金额。
五、救助基金管理原则: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监管机制,专款专用。
2、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救助基金。
4、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附件4:重庆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确保当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血液供应保障等应急状态时,能提供充足、安全和有效的血液产品,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法律规范,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市政府负责应急状态下血液供应的指挥、支持和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偿献血的应急工作,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二)部门职责与分工
1、卫生计生委:负责向社会发布和撤销血液供应预警的消息;负责应急状态下血液供应保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2、财政局:负责应急状态下血液供应保障的资金支持。
3、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委:负责应急状态血液供应保障的通讯、道路、车辆及其他人力和物力支持。
4、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负责通过多种媒介途径向公众宣传无偿献血的知识,并动员公众献血;
5、市教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负责通过自身的组织领导工作途径宣传、组织和动员无偿献血;
6、驻渝部队、武警、高校、公务员、卫生系统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动员本单位适宜人群积极参与献血。
7、决策咨询专家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成立血液供应保障决策咨询专家组,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工作。
三、应急预案处置流程
(一)血液供应应急状况分类
1、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指在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因为季节性血液供需失衡或其他原因导致血液供应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2、突发事件应急用血:指由于发生地震、重大车祸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血液需求急剧增加,使当前的血液供应不能满足临床需求。
3、可预见的重大事件紧急备血:指由于可预见的重特大活动或事件等,为保证发生意外需要医疗救援时的血液供应,所提前进行血液的紧急储备。
(二)血液供应应急状态的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的发布:
各级血站应自行建立血液预警机制,当血液库存量达到或低于血站近三个月平均日发放量的3倍时,血站应综合评估血液采集和供应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入市级临床用血的预警状态,如需进入,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用血、可预见的重大事件紧急备血时,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布血液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三)血液供应应急状态的处置流程
1、各级血站应通过延长服务工作时间,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的献血组织工作,向既往献血者发出招募信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血站间血液调剂,完成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初期保障工作。
2、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市血液保障应急会议,协调血液应急保障的工作。
3、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组织动员本系统、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4、应急状态结束
当血站采供血工作保持平衡,血液供应能基本满足临床需求,或突发及重大事件所需的血液供应已得到满足,血站需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后,报市政府结束应急状态。
四、临床用血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血站、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临床用血预案进行演练。
附件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8年全市献血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渝各高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和
《重庆市献血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献血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2018年全市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一)健全无偿献血工作机制。各地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献血法”和“献血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无偿献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到2020年,献血率达到15/千人口,保证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确保自愿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
(二)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各地应当稳步拓展无偿献血模式,推动团体无偿献血和街头流动无偿献血协调发展,提升无偿献血抗风险能力。在做好街头流动献血工作的同时,强化团体无偿献血工作,把无偿献血动员由街头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延伸,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固定献血者队伍。
(三)提供优质便捷献血服务。各级血站,应当以献血者为中心,完善献血服务设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各地应当做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探索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提升适龄公民献血的积极性。推动建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在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
二、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一)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精神。各地、各部门要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弘扬献血者无私奉献、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
各单位应当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尤其在夏、冬两季,要把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本单位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二)普及无偿献血科学常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指导当地血站、医疗机构做好无偿献血健康教育工作,积极联合高校、中小学校、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促进无偿献血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
(三)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知识讲座、现场活动、图片展览以及印发宣传品等形式,弘扬文明、友善,团结、互助的文化内涵,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和献血者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应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以临床用血需求为导向,对应夏、冬两季街头献血低谷期,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工作目标。
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永川区、潼南区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辖区内的献血服务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沙坪坝区(高校除外)应根据解放军重庆血站的用血需求,组织、动员本区街、镇、乡各企事业单位的献血工作,其采血服务工作由解放军重庆血站承担。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医疗临床用血实际需求,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献血,确保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需要。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政府下达的献血目标和时间要求,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各单位献血人员数交指定的血站安排具体献血时间。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位于主城区的部分高校(见附件2)的献血服务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其献血工作按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他高校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布置的目标任务组织献血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
献血法”和“
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级部门落实献血工作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
《条例》规定,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交通、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新闻媒体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建立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按照推进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督促各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部门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建立血液管理通报制度,对于献血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血液供应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18年重庆市主城区血液需求
献血部门 | | 年需求数(人) | 献血时间 |
江北区 | | | |
大渡口区 | | | |
| | | |
九龙坡区 | | |
两江新区 | | | |
渝北区 | | |
南岸区 | | | |
巴南区 | | | |
北碚区 | | | |
渝中区 | | | |
附件2:2018年重庆市部分高校献血需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附件6:重庆市人民政府献血工作例会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做好全市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献血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一、例会召集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例会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委、市发改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科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红十字会、市团委、市总工会、市血液中心
若例会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可作为列席成员单位参加。
四、例会召集时间:
每年不少于一次。原则上在三月前召开。若遇献血工作出现突发事宜可临时动议召开例会。
五、例会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偿献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无偿献血工作办法和对策;
(三)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遇到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考核有关部门及单位履行无偿献血工作情况;
(五)研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献血有关工作;
(六)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及通报未完成工作单位;
(七)审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八)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九)研究解决涉及其他献血工作的未尽事宜。
六、例会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下,由市卫生计生委具体承担,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二)收集、整理上会议题;
(三)拟定全市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四)针对献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五)承担会务工作。
附件7:重庆市献血工作责任制(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重庆市辖区内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特制定重庆市献血工作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
(一)建立献血工作组织机构的责任目标
1、市人民政府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全市献血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设立献血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和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3、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并明确专人具体落实献血工作。
(二)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的责任目标
1、市人民政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召开献血工作例会,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中心血站属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或例会制度,协调所在采供血片区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的采供血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献血工作的责任目标
1、市人民政府依据各区县(自治县)的上年度无偿献血情况、用血情况以及手术台次、住院人次、人口基数等指标,每年向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单位下达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目标任务,并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医务人员等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带头作用,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为基本目标,实现逐年提高全市千人口献血率的目标要求;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布置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目标任务,要体现国家工作人员、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医务人员等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实现逐年提高本地区千人口献血率的目标要求。其中:各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实有人口1%的工作目标,宣传、动员、组织城乡居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每年按照不低于在岗人员20%的工作目标,宣传、动员、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各高校、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在校(在岗)人员30%的工作目标,宣传、动员、组织高校师生、官兵、医务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动员适龄人员参与献血,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
(四)开展献血宣传的责任目标
1、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小学、中学、大学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3、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4、宣传、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按照每十万人口不少于一块的标准,指定血站设立和无偿使用广告位,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5、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7、镇乡、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8、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知识;
9、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
10、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党报每季度刊出不少于一个版面的免费献血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新媒体分别每月不少于一次免费献血公益广告;
11、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12、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
(五)动员应急献血的责任目标
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储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医疗机构应当指导患者择期手术、自身储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献血;
3、血站应当按照法规要求提供采供血技术和服务支持。
(六)其他支持献血工作的责任目标
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和标准设置献血屋,并交由血站统一管理,无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3、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编办、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血站基本建设、绩效、人员、采供血设施设备得到保障;
4、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血站采血的需要,在人流集中、方便献血的区域划定流动采血车临时停放点。流动采血车采血时,应当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
二、责任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将献血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单位等创建考核的范畴。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其卫生工作的1/10;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献血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文明单位等评选的范畴。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其卫生工作的1/10;
(三)各镇乡、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把献血工作纳入对下属单位年度考核的范畴;
(四)各地各部门对献血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
(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督促其整改落实;
(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重庆市献血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的深入开展,规范献血屋的管理,提供便利、安全、卫生、舒适的献血环境,确保血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
《重庆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献血屋的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条 献血屋是为方便公民自愿无偿献血而设置的固定采血场所。
第四条 献血屋主要用于进行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健康征询、初筛体检、献血评估、血液采集、献血志愿服务、健康宣教等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献血屋,交付血站使用,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水、电、通讯等保障,确保献血屋的正常运行、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 血站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献血者安全及所采血液符合要求。
第七条 血站应当确保献血屋室内外房屋的保洁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执行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第八条 血站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献血屋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
第九条 血站应当按照消防相关规定确保献血屋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 血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献血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献血屋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对献血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献血者、用血者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