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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昆明市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6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7]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6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昆明市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7]112号

2017年7月26日

省本级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我省昆明市作为试点城市于2017年7月1日起启动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为了确保试点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归并昆明地区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关系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要求是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四统一”。试点启动后,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将合并统一由昆明市医保中心征缴,为确保试点期间昆明市用人单位及个人的两项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避免重复缴费,要统一归并昆明地区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参保关系。
  (一)医疗保险在昆明市参保、生育保险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从2017年7月1日起统一在昆明市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昆明市规定缴费,停止在省本级缴纳生育保险费。2017年7月1日前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省社保局支付。
  (二)生育保险在昆明市参保、医疗保险在省医保中心参保但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的单位,原则上统一移交昆明市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昆明市规定缴费。各有关参保单位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到省、市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停保、续保事宜。

  二、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试点启动之日起恢复为0.8%
  按照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为确保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以及参保关系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恢复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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