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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9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的通知

2018年7月9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县、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门诊就医,减轻居民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选择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和门诊就诊时,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即可,签约信息和就诊信息在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二、新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

  三、《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医证》停止使用后,参保人员完成年度缴费后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即可完成门诊签约和门诊就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居民的签约、就医及费用结算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居民签约、就医。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遏制浪费的原则,尽可能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不得将应由门诊统筹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自负,不得对参保人设定月度报销限额或者将门诊统筹包干标准分解到参保人个人。发生违规情况,将按协议处罚并追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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