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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2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2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2017]18号

2017年2月22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自2012年到2016年底,各地区通过集中培训、集中申报、“百日申报活动”等形式,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申报企业由2012年的10家增至2016年的1105家,年均增长率259%,但申报数与我省现有实际用人单位数仍相差较大,申报率仍然偏低,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切实提升全省职业病危害申报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有1105家,比2012年底新增申报企业1095家,其中西宁市544家、海西州239家、海东市194家、海南州72家、海北州45家、果洛州1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一是个别用人单位不注重《申报办法》的学习,不了解我国关于职业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防护知识,没有认识到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存在思想顾虑,担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后泄漏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存在拖延申报、虚假申报、不如实申报等现象。三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建设或技术引进项目建设、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未在有效日期内向申报机关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和法人。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及时、如实申报。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不到位,对用人单位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对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底数不清,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时对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
  (三)申报工作进度缓慢。一是部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防护知识掌握不全面、不系统。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专项培训班,申报人员不了解申报程序不懂得如何操作系统,成为申报盲区。二是个别地区申报企业数量长期空白偏低,如玉树州、黄南州和果洛州,近年累计申报企业数量分别0个、0个、1个。三是申报质量不高。从申报内容看,有的用人单位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病发病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等内容存在明显错误。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为基础数据意义重大。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总结申报工作,特别是要针对本地区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申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企业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提高防范意识,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尽快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申报意识,指导企业掌握申报程序和方式;各地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按照时限审核用人单位上报材料和备案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作为日常检查的必查项目,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要按照《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未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不断督促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省职业病危害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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