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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8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5]1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8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8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城市饮水安全得到有效解决,饮水解困工程已成为全省涉及面最广、受益面最大的民心工程之一。但是,当前全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许多地方仅仅是解决了喝水难的问题,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问题还相当突出,部分农村饮用水还存在高氟、高砷、苦咸、锰和铁超标及病原体污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水利和建设部门要把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作为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从投入、建设、监测、保护等方面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规划,统筹安排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尽快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与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紧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查清我省城乡水源地饮水安全的现状,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方案,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及保障措施,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本地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有效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三、增加投入,深化改革
  省政府将继续把解决城乡饮水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努力增加投入。各级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严格项目管理,抓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要加大饮水工程尤其是城市供水工程的水价、投融资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四、强化监管,加强保护
  各级政府要按照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原则,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区确界立碑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农业用地中要尽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加强水源涵养地的生态建设。要建立健全全省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并定期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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