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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9

发文字号

川卫函[2019]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审批
  (一)审批事项。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许可事项。相关准入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等信息详见办事指南(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http://fbya3399e24c708a46ec9f344539cb50e396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1.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申请。
  2.互联网医院的举办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主体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互联网医院执业地址为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新举办的实体医疗机构,适用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情形的,可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交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4.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前,必须按照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
  5.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涉及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参照实体医疗机构相应事项办理。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二)审批权限。按照实体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分别负责相关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准入事项的办理。
  (三)审批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审查决定。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要在原有审核要求基础上,组织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二、加强服务管理
  (一)严格依法执业。获得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建立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合理定价收费。互联网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56号)相关规定执行。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应及时向执业登记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医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医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监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通过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在线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全程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和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和其他监督方式,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二)监管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互联网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具的处方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规定,是否违规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否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等进行重点监管。
  (三)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要将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结果与实体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数字化(智慧)医院评审等挂钩,将医疗机构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实现联合惩戒。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我委(局)对应互联网医疗机构各类准入情形分别制作了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并通过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两个主项下增设子项或在原有子项中增补内容的方式将其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对应情况详见附件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认领许可事项或更新事项目录清单,并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事项实施清单,确保准入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我委(局)采取公开征集和市(州)推荐相结合方式,组建了全省互联网医疗机构准入审批信息管理方面的专家库(详见附件2)。各地在组织相关准入评审时,应当严格执行评审专家抽取原则,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三)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和监管实施等事宜,请与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联系。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局)联系。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张蕾 028-86925131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张洋 028-86522979
  四川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联系人:毛云鹏 李博文 028-8613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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