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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尼洛替尼等十六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1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尼洛替尼等十六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号

2016年1月11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切实减轻参保(合)大病、罕见病患者使用高值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基本保障、渐进稳妥、部门联动的原则,经专家评审、价格谈判、结果公示等程序,现将“尼洛替尼”等16种特药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购买上述药品,以及异地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湖南省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代表全省大病保险支付方,根据特药谈判结果和其他管理要求,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省级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经办部门将制定特药限定支付范围、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明确定点供药、资格审核、药品使用和费用核报等经办操作规程,并通知全省经办机构执行。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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