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规[2016]4号
2016年10月2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
为贯彻落实
《献血法》有关规定,方便全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异地用血,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我省将进一步推进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为保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顺利实施,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献血法》有关规定,方便全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血费报销,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用血报销流程,简化报销程序,在统一全省临床用血报销政策及标准的基础上,利用全省信息化网络平台,为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省内异地用血报销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报销政策。公民献血后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3倍免交规定的费用;公民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规定的费用。
2.统一报销标准。统一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文件)、《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见附件1)和《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附件2)。
3.统一报销平台。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可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报销血费。在用血地报销费用由用血地和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通过“全省采供血信息网络系统报销平台”共同核实献血、用血等有关情况,用血地先行报销并登录相关信息,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向用血地相关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三、省内异地用血报销程序
(一)异地用血的无偿献血相关人或代办人持以下资料到用血地血站或开展出院即报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用血者、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社会居民保障卡等);
3.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用血费用报销,需提供下列之一的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在同一户号下),结婚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4.医院单据:
1)出院前报销
a.输血记录单
b.费用明细清单
2)出院后报销
a.票据(发票)原件或其复印件(须加盖原件留存处公章)或门诊血费单据
b.输血记录单
c.费用明细清单
(二)用血地血站通过“全省采供血信息网络系统报销平台”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交献血地血站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无偿献血返还单据》垫付费用(见附件3)。
(三)献血地血站与用血地血站每季度第一周结算上一季度垫付费用时,用血地血站向献血地血站提交相关报销材料,献血地血站通过报销平台核实后,按报销标准金额付给垫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实施省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工作,与无偿献血者利益息息相关,有利于无偿献血队伍稳定和发展壮大,有利于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并得到具体实惠,从而有效推动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血站负责本地省内异地报销(返还)血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三)利用平台,信息共享。各血站、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省采供血信息网络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全省献血信息、临床用血信息和血费报销信息,做到实时互通,使我省网络平台真正成为全省异地用血报销的技术支撑。
(四)优化流程,改善服务。各血站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完善建立“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为献血者及献血相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1: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比照标准
1.献血者献Rh阳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阳性血液品种(不包括血小板、单采粒细胞,下同),按所使用Rh阳性成分血价格报销。
2.献血者献Rh阳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阴性血液品种,则按照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3.献血者献Rh阴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阳性血液品种,按照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4.献血者献Rh阴性全血,献血相关人用Rh阴性血液品种,按照对应的阴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5.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献血相关人使用等于或少于所献数量血小板,按血小板价格报销,超过所献数量血小板部分,按800毫升全血报销(一个治疗量血小板相当于800毫升全血)。
6.献血者既献单采血小板,又献全血,报销时,在献血者知情同意下,可优先报销血小板,再报销全血。
7.献血者献单采血小板,而献血相关人用的是其他血液品种,按所使用对应的阳性血液品种价格报销。
8.献血者献全血,献血相关人用血小板、单采粒细胞,按照全血价格报销(一个治疗量血小板相当于800毫升全血)。
9.献血者献血少于1000毫升的,其本人按献血量3倍量返还,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用血享受“免费使用与献血量等量的血液”,本人和相关人员各自计算。
10.献血达到1000毫升,献血者可以享受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血费报销按临床实际用血量报销;献血者配偶及直系亲属可累计等量报销其所献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