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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监督执法工作

发布日期

2021-07-12

发文字号

国卫办监督函〔2021〕36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2013年10月18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29号)对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现通知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等要求,严格规范儿童微量元素检测工作,非诊断治疗需要不得针对儿童开展微量元素检测,不得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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