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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20-01-28

发文字号

第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8

颁发部门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正文内容

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源的筛查和管理,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如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麻将场所和大型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暂停营业。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广大公众应正确佩戴口罩,自觉将废弃口罩进行毁损并按有害垃圾处置。

  二、加强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对可能的传染源要找得到、管得住、服务好。发热病人以及来自疫区人员应积极配合村(社区)的排查检疫工作安排。凡2020年1月10日以来,从武汉等疫区入川的,应自觉居家隔离14天;同时,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登记工作。即将外出务工人员离开现居住地时,主动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检查。

  三、暂停城市中心城区活畜禽交易及宰杀经营行为,实行活畜禽定点宰杀、集中检疫、白条禽(肉)上市。清空交易场所内活畜禽,并按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活禽宰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加强对涉畜禽人员相关防控知识宣传和教育,指导其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被调查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确诊或疑似病例应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落实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集中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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