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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农牧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04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4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农牧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2017]54号

2017年4月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农牧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高 华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王定邦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王志亮  省农牧厅副厅长
  白世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才让太  玉树州人民政府州长
  白加扎西 果洛州人民政府州长
  向清凯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学章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郗海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小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钟泽海  省教育厅专职督学
  张超远  省科技厅副厅长
  马文彪  省民宗委副主任
  尕藏才让 省民政厅副厅长
  左旭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蔡 强  省财政厅副厅长
  聂殿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于 杨  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
  姚天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晓潮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恩光  省林业厅副厅长
  吕 霞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王 虎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颉学辉  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
  王育宏  省广电局副局长
  公保扎西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 青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才仁普措 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盛宗毅  省扶贫局副局长
  王 彤  西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蔡洪锐  海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余 静  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王 萍  海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耿 涛  海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才 玉  玉树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周 吉  果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叶忠措  黄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王红泽  省残联副理事长
  党明贤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赵弇武  青藏铁路公司总会计师
  李德军  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樊福社  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王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市(州)政府:负责开展辖区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研判形势,结合当地实际,将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和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防治工作任务。
  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研究提出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策略、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和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疫情或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布和通报疫情信息。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提高重大传染病的诊治以及包虫病外科手术能力和诊疗水平。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畜间传染病监测,实施动物免疫接种等各项措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农牧区家犬驱虫、家畜免疫措施,调查掌握犬只感染包虫病情况,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建立犬只驱虫信息化管理数据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牧区家犬网络化登记管理制度,掌握犬只分布状况,按登记管理的家犬数实行“犬犬投药,月月驱虫”策略,指导村级防疫员和农牧民做好驱虫后犬粪的无害化处理,定期指导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犬只数量。加强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强化对特殊人群和特殊场合的防治工作检查。调查掌握家养犬数量,设计和制作标识牌,对家养犬实行登记和挂牌管理,采取捕杀或收容等方式减少无主犬数量,从源头上降低包虫病感染风险。发生重大人间疫情时,及时采取维护社会治安和安保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病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把好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政法(综治)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因重大传染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协助行业部门,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支持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设施建设。
  经信部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药品、试剂等生产供应和产品升级。
  教育部门:推进“医教协同”工作,培养适用型专业人才。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加强学校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切实将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专题内容之中。
  科技部门:支持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科学研究、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
  民宗部门:协助处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将农牧区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策略内容纳入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探索适宜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干预活动和策略。
  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落实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人员开展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查和治疗。
  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做好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经费的保障工作,加强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按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落实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做好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落实国家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待遇政策。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会同有关部门专题研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对具有高健康风险的环境污染因素进行主动管理,加强与健康相关环境信息的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拟定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水利部门:根据国家部署,指导各地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入户,切断介水疾病传播途径,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林业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疾病的监测、预防和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报纸期刊宣传报道有关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广电部门:指导广播电视宣传报道有关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市场内销售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和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与抽检监测。
  安监部门: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积极做好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扶贫部门: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加大对重大传染病和包虫病贫困户、贫困村的帮扶力度;将农牧区包虫病防治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重点帮扶。
  残联:做好相关重大传染病致残患者的康复救助,以及重大传染病患者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教育等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重大传染病宣传教育,出入境人员重大传染病监测、健康咨询、体检、预防接种工作,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铁路、民航部门: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配合地方卫生职能部门开展重大传染病远距离传播的监测和染疫动物及其附属品的防控工作,加强与疾控机构的信息沟通,协助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的卫生应急物资运输。
  军区后勤部门:组织做好军队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军地合作,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地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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