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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05-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5-0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5号建议的答复

2019年5月6日

孙中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的很好,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材料翔实,建议很有参考价值。

  二、关于您提出的“在医疗机构,要利用价目表、微机电子显示等形式公示所有药品的销售(结算)价,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是依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2]2606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要求“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市场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敦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规范价格行为;对违反相关价格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以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应,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深入推进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充分发挥好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关注药品价格及其明码标价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你对省政府市场监管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张晓峰
  联系电话:0351-76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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