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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晋卫医规〔2024〕1号
其他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24-06-01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共山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
为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进一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40号),现提出我省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从源头推行药品适宜包装
(一)推进大包装药品在医疗机构的使用。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单剂量摆药运行成本调查,规范开展单剂量摆药工作。开展过度包装药品排查,并对可替代的过度包装药品采取替换等措施。指导医疗机构立足于向住院患者提供单剂量或日剂量调配药品、门诊药品分剂量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积极采购大包装药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优化药品包装规格,推进包装物减量。(省卫健委牵头,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企业按疗程生产适宜包装药品。加强对企业变更包装规格药品的生产监管,监督企业持续合法合规保障药品质量。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根据药品使用疗程和临床需求,合理确定包装规格。(省药监局牵头,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适宜包装药品集中竞价采购。在药品集中竞价采购等各项药品招采工作中,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推动适宜包装药品进行挂网,按片、粒等最小单位确定挂网价格。(省医保局负责)
二、强化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
(四)规范处方行为。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处方权的授予与备案制度,强化对处方的审核,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处方品种数、剂量的点评力度,对于品种数多、剂量大等不合理情况每月通报,依法依规对医师采取限制处方权,甚至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将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落实奖惩措施。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要求,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实施过度诊疗。(省卫健委负责)
(五)规范处方疗程管理。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可按有关规定开具长期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省卫健委负责)
(六)精准调配处方。对门、急诊患者临时短期用药,如解热镇痛药等,提供药品拆零调配服务,减少药品损耗,方便患者使用。推动制订医疗机构单剂量摆药管理实施细则,对住院患者,需单剂量摆药的口服制剂要按单剂量调配,注射制剂要按日剂量调配。合理选用中药饮片包装规格,制定中药饮片养护、调剂、加工操作规范,落实调剂复核要求,减少药品损耗。(省卫健委负责)
(七)推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建设。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设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住院患者静脉用药开展批量配制,进一步探索结余药品科学化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时对节约药品资源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遏制药品浪费。(省卫健委负责)
(八)持续改善患者用药感受。开展药学门诊规范化建设,开展驻科药师试点工作,为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诊疗,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方便患者及时获得药品。(省卫健委负责)
(九)大力发展居家药学服务。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协同联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药品尤其是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方便患者就近获得药品。鼓励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家庭医生签约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帮助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整理家庭备药,清理过期药品。(省卫健委负责)
(十)探索区域内急抢救药品统筹管理。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级医疗集团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用药目录,确保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连续性和医疗服务同质化。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的统一采购药品、供应不稳定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等,按照“动态储备、遏制浪费”原则,合理配备使用,减少过期损耗。(省卫健委负责)
(十一)加强合理用药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手段,提高合理用药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省卫健委负责)
三、规范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行为
(十二)禁止违规销售药品行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监管,禁止通过买药赠药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深入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强化合规自律意识,对不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省药监局、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求,禁止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加强零售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监管,非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审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省药监局负责)
(十四)发挥合理用药指导作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师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作用,满足患者和公众用药咨询需求,对使用和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省药监局负责)
四、科学配备药品
(十五)稳定药品供应。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打造数字医药物流信息平台,发挥“蓄水池”功能,从药物供应上建立起稳定、通畅的流通渠道。为百姓购药提供更多的便利,减少社会公众因担心药品不能及时获取而造成的囤药、抢药浪费。(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按照药品储存相关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药品贮存场所、设施设备,保障适宜的仓储环境,根据临床诊疗需求合理确定药品库存。根据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发展趋势,及时增加药品实物储备,防止发生系统性药品短缺。(省卫健委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十七)严格药品营销监管。加强对属地媒体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持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及行业协会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电子信息屏等宣传载体,以短视频等百姓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遏制药品浪费宣传。深入开展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通过基层计生协组织进家入户宣传,引导群众摒弃盲目囤积药品、互相介绍随意吃药等错误行为,提升群众理性购药、科学备药、合理用药、节约药品的意识。(省卫健委牵头,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行业健康教育。鼓励医师、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宣传药品使用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告知公众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公众不合理自我治疗,节约药品资源。(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废弃药品收集销毁
(二十)完善废弃药品收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引导,告知公众随意丢弃药品的危害,提高居民合理处置废弃药品的意识。采取鼓励措施,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废弃药品收集及规范化处置。(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做好废弃药品运输及交接。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将废弃药品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做好登记交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二)规范销毁废弃药品。指导废弃药品处置企业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置废弃药品,确保无害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督促企业加强废弃、过期药品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废弃、过期药品。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严防废弃药品、过期药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药品资源和遏制药品浪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估,认真听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环节相关企业、单位等各方面意见,促进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遏制医疗机构超常处方、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督促各项节约药品资源措施及涉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工作职责。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引导,树立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先进典型,定期总结评估工作中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药品浪费现象明显减少,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更好地维护人民健康。(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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