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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宁卫发〔2024〕25号
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4-0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促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护士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社会组织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的卫生教育资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健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公平、可及,缓解基层医务人员工学矛盾。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其中Ⅰ类学分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Ⅱ类学分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管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自治区、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审核、登记、考核、评价等各项管理工作。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调和质量监控,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社会组织、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一)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实施方案;
2.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3.评审、批准和公布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写和修订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整合、挖掘全区教育资源,解决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4.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总结交流全区先进工作经验;
5.组织本区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6.加强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公布和监督管理;
7.组织加强全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
8.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开展备案,加强监管与指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根据自治区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按照属地化原则,评审、批准和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和总结;
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三)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根据自治区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计划;
2.组织本县(区)年度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对全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和总结;
4.组织协调本县(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明确职能部门或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申报、实施、考核、评估等,并将工作开展情况逐级报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统筹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社会组织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Ⅰ类学分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信息系统在线申报,实施限项规定,每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原则上为1批次,特殊项目特殊申报。
第十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申请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初审。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报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委直属各单位报所在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审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坚持实用性原则,无实质性专业内容的学术年会、与授课培训无关的工作会议,不得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推荐、立项。
第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科目。公需课目培训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学时制,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进行学习,每人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执行,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反映医学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项目内容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2.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3.填补学科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4.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和适宜技术推广。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面授项目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方便快捷的优势,国家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备案远程学习机构应当提供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学习平台,完整保存学习记录,提供培训数据,维护学员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章 考核、登记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社会组织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符合学分授予有关规定者,认定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合格;考核不符合学分授予有关规定者,认定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合格。聘任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信息化学分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项目完成后将合格人员信息和项目执行情况录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并授予相应学分。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要求,分级分类进行学分审核,加强行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拟定在我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前2周,应向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确定立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审批立项部门出具书面报告。
当年未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未提出延期举办报告或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编号、名称、内容与举办地点等,原则上不得继续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对所属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性、内容针对性、收费合理性、程序合规性、学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和评估。对发现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减少立项、1—3年停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坚持公益性原则,主办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根据自治区有关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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