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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新建食品检验检测用房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新建食品检验检测用房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15年1月29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受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新建食品检验检测用房项目建议书的函》(浙食药监函[2014]44号)及项目建议书等附件悉。经研究,现将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有利于提升浙江省食品安全检测和研究能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对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省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该项目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35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1400平方米(实验室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科研辅助用房和公用设施用房39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

  三、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路325号,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内,不涉及新增用地。

  四、项目投资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716.5万元,争取国家补助1250万元,其余资金由省财政和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五、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要求,严禁以建技术用房名义搭车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请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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