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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31

发文字号

冀卫办人口函〔20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托育机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并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冀卫函〔2019〕15号),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各类托育机构依法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可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幼儿园恢复入园时间执行。

  三、指导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等,暂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

  四、各类托育机构恢复运营前应对机构全体员工及入托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筛查,并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核实,对于有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相关症状且未治愈的,严禁上岗或入托。

  五、各类托育机构恢复运营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把各类托育机构作为疾病防控的重点区域,加强疫情监测,依法依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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