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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函[2009]508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3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正文内容


关于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09]508号

2009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化妆品审批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截至2009年底,仍有部分省(市)食药品监管局在给企业开具已取消收费项目的缴费通知书,致使企业将不该缴纳的费用汇至国家局相关账户。为加强管理,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请各省(市)局严格执行财综[2008]78号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局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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