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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我省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8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8]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8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我省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报名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8]60号

2018年4月1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报名工作,我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一)在中医药机构及生产企业中从事中药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受聘担任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8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下同);
  (二)连续从事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理论功底较扎实,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实践技能。近5年发表过以中药特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承担过地市级以上与中药特色技术相关项目;
  (四)有志于献身中药事业,在学习与实践中有较高悟性和钻研精神,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培养潜能,有中药特色技术师承教育背景的可优先考虑;
  (五)所在单位支持培养对象参加脱产学习,本人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二、报名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说明申请理由,表述个人条件、特长和志向,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省直单位负责本单位申请人的初审,汇总后直接报送我局审核。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审核报名者资格;《申报表》除申请人单位要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外,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也要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省直单位除外)。
  (二)各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28日前将培养对象《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2018年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报名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一并报送我局中药处,同时将《申报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我局不接收以个人名义的单独报名。
  (三)我局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组织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考试地点和考试要求另文通知。本次考试分笔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各100分),不指定考试大纲及参考用书。笔试内容包含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中药炮制、鉴定、传统制药工艺、调剂、制剂及中药药事管理等专业知识,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实践考试内容为易混淆常用中药饮片辨识,当场辨认10组20种易混淆中药饮片,写出饮片名称及鉴别要点。
  (四)国家分配我省10个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培养对象名额,我局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推荐上报。
  (五)《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s//fbyac9fd4da2a26748b6be37be1ddd42246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

  联系人:李磊
  联系电话:0311-66165517
  电子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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